第十八条所有改善及保全黄浦各工,统由该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应在辖界之处兴作,亦一律办理。惟应饬行之处,当由中国官员转布,所饬之事,亦当由中国官员允准,方可照办。
第十九条兴工所筹之款,全由该局出入,追课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该局会同应管之官,设法办理。
第二十条海口理船长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该局拣派,理船长事务,于第十三条内所述之河,亦在该局所有权柄之内举办。
第二十一条该局有整顿巡查一切事务之权,以期确照章程及饬令而行。
第二十二条上海引水一切事务(即下扬子江引水),由该局经管,前往上海船只所用引水人之执照,只能由该局任便发给。
第二十三条凡违章者,如系外国人民,该局即向该国领事或应管之法律官员控告;中国人民及无钦差领事驻中国之人,在会审衙门控告,审讯时,必须外国官员在旁观审。
第二十四条凡控该局者,即向上海各国领事公堂投告。凡涉讼之事,均系该局总办代为就审。
第二十五条该局各员及所用之人,因投名议定之事及所办事件,并已定合同或议定之出款等事,其系按照该局或所属各司之权柄号令而行,及有关详办施行该局所发章程者,各该本人并不担责。
第二十六条除第十三条所述行船应置各节外,应定章程及违章罚款,如在权力之内,均可由该局宣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所述之章程,应呈请各国领事官允准,如章程稿底吴交两个月后,各国领事并无阻止或拟改之处,其稿即当作准,亦可照办。
第二十八条凡改善保全黄浦各工所应用之地,该局有取舍之权。如照此议酌有地段益于采用,即按上海洋泾浜北公共租界地产章程第六条甲字办理。地价即由业主本国之官及该局并领衔领事各举一人断定。
第二十九条河岸地段前,如因改善河道之工,增加淤滩,应先由各该地主愿否买用,地价按第二十八条所述由举派人断定。
第三十条该局进款开列于后:甲、法国租界及公共租界各地产,无论有无房间,按估价每年值千抽一。乙、黄浦两岸,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滦华港)作一直线,自该线起至黄浦入扬子江处为止之各地产,亦按甲字征抽。此地估价,亦按第二十八条所述由举派人断定。丙、非中国式样船只,数逾一百五十吨者,进出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地口岸,均按每吨抽钞银五分。非中国式样船只,自一百五十吨以下者,抽以上所言之钞银四分之一。每船无论进出若干次,均每四个月抽收一次。非中国式样之船,在扬子江中行驶,专为领取江照行至吴淞者,免抽以上所言之钞课,惟来往之时,不得在吴淞有商贾之行,仅能取水购食而已。丁、凡在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他口岸报海关之货,均按估价值千抽一。戊、中国国家每年津贴该局之款,应与外国干涉者每年所付该局各款总数相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所述之各钞课,应由后列之员转征:甲字课由各该工部局征收:乙字课在中国驻有钦差领事之国民,由各该领事征收;中国人民及在中国无钦差领事之国民,由上海道征收;丙、丁两字钞课,由新海关征收。
第三十二条该局每年进款总数,付还兴工借款本利及养已竣之工,并办理一切事务诸费,有所不敷,则可将船钞、地产,无论有无房间及商货各饷课,一律均匀比增,以至足抵需用之数。其第三十条戊字中国国家津贴,亦一律比增。
第三十三条凡应按照第三十二条有加增之情,当由该局先行知照南洋大臣、驻沪各国领事。此项加增,应俟驻沪各国领事允准,方能施行。
第三十四条每年帐目算结后六个月内,应由该局将前十二个月内经管各事及进出各款,详细吴报南洋大臣、各国驻沪领事。所报各节,即应印发通行。
第三十五条所印发详算之帐,查如进款有逾出款,则将第三十条所述各钞课,均由各国驻沪领事会同河道局均匀比减。其第三十条戊字中国国家津贴,亦一律比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次三年期满之后,各列名画押之大臣,即会查此附件内应行更改之处更改,将来每届三年,仍可照此会查更改。
第三十七条在第十三条所述各界限内该局所行之章,如各国驻沪领事允准,则各国人民皆应遵行。
附件十八
六月初九日上谕:从来设官分职,惟在因时制宜,现当重定和约之时,首以邦交为重,一切讲信修睦,尤赖得人而理。从前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交涉,虽历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未能殚心职守,自应特设员缺,以专责成。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著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简派和硕庆亲王奕?总理外务部事务。体仁阁大学士王文韶著授为会办外务部大臣;工部尚书瞿鸿?著调补外务部尚书,授为会办大臣;太仆寺卿徐寿朋、候补三四品京堂联芳,著补授外务部左、右侍郎。所有该部应设司员额缺、选补章程,各堂司、各官应如何优给俸糈之处,著政务处大臣会同吏部妥速复议具奏。钦此。
附件十九
觐见礼节说帖
一、诸国使臣会同或单行觐见大清国大皇帝时,即在大内之乾清宫正殿。
二、诸国使臣觐见时来往乘轿至景运门外,在景运门换乘椅轿至乾清门阶前,降舆步行至乾清宫大皇帝前,礼成后,诸国大臣一体回馆。
三、每值使臣呈递敕书或国书时,大皇帝必遣加用黄袢如亲王所乘之绿轿到馆,将使臣迎入大内,礼成后,仍一体送回,来往之时,必派兵队前往使馆迎送。
四、每值呈递敕书或国书时,其书在使臣手内,必由大内之各中门走进,直到驾前,礼成后,即由已定诸国使臣觐见礼节所议各门而回。
五、使臣所递敕书或国书,皇帝必亲手接收。
六、如皇帝欲款宴诸国使臣,现已议明,应在大内之殿廷设备,皇帝亦躬亲入座。
七、总之,无论如何,中国优礼诸国使臣,断不至与彼此两国平行体制有所不同。
附注
本和约及附件见《光绪条约》,卷66,页7―34。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0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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