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谕:各省匪徒借灭洋为名,纠众立会,攻击各国人民,迭经降旨严禁,不啻三令五申,乃近年山东各属,竟有大刀会、义和拳等名目,到处传习,肆行杀掠,蔓延直境,阑入京师,以致焚毁教堂、各国人民各项房产等业,围攻使馆,开罪邻邦,贻误大局。朕以保护未至,负疚滋深,尔百姓平日食毛践土,具受国恩,乃敢逞其好勇斗狠之私,习为符咒邪妄之术,拒捕戕官,杀害各国人民,肆无忌惮,遂尔肇此奇祸,上贻君父之忧,追念之余,尤深痛恨。业经严饬各路统兵大臣,实力剿办,务净根株,并将纵庇义和拳之王大臣,各照应得之罪,分别轻重,尽法严惩,杀害凌虐各国人民之城镇,概停文武各项考试五年,以示惩儆。惟恐乡僻愚民,尚未周知,特再严行申禁,以免不教而诛。尔军民人等须知结党入会,例禁綦严,列朝办理会匪之案,从未稍宽。况各国皆属友邦,教民亦系赤子,朝廷一视同仁,毫无歧视。无论民、教,即或果有被欺情事,亦应呈报官司,听候持平判断,何得轻听谣传,藐视刑章,逮事败之后,黠者远扬,懦者受戮,法所难容,情实可悯。自此次严谕之后,各宜悔悟自新,痛改旧习。如再有怙恶不悛之徒,私立、擅入仇视各国人民各会,持械格斗,公然劫掠,将首从各犯,严密查拿,尽法惩治,决不宽贷。各省将军、督抚大吏,均有牧民之责,务各严饬所属,剀切晓谕,并将此次谕旨,刊刻誊黄,遍行张贴,务使家喻户晓,勉为善民,以无负朝廷谆谆诰诫,辟以止辟之至意。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附件十六
上谕:中外订约以来,各国人民准入内地,载在条约。朝廷慎固邦交,迭经谕饬各省,实力保护。乃地方官漫不经心,以致匪徒肆行,滋扰伤害各国人民之案,层见迭出。朕惟薄德,无以化导愚民,良深引疚,而地方各官,平日于洋务不知讲求,于交涉罔知大体,以至燎原引火,贻害君国,抚心自问,当亦难安。自今以往,其各振刷精神,捐除成见。须知修好睦邻,古今通义,远人来华,或通商以懋迁有无,或游历以增长学识,即传教之士,亦以劝人行善为本,梯山航海,备极艰辛。我中国既称礼义之邦,宜尽宾主之谊,况近年华民出洋者,不下数十万人,身家财产,悉赖各国保全,即以报施而论,亦岂得稍存歧视。著再责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饬所属,遇有各国官民入境,务须切实照料保护。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国人民,立即驰往弹压,获犯惩办,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无觉察,甚至有意纵容,酿成巨案,或另有违约之行,不即立时弹压,犯事之人,不立行惩办,各该管督抚、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职,永不叙用,不准投效他省,希图开复,亦不得别给奖叙。并将此次谕旨,一并刊布,出示晓谕,以期官民交警,永革浇风。钦此。
附件十七
第一条现于上海设立修治黄浦河道局。
第二条该局责任有二:一系举办整理改善河道之工,一系经管河道。
第三条该局管辖之境,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滦华港)作一直线,自该线起至扬子江中红色浮标处为止。
第四条该局应任之员开列于后:甲、上海道;乙、海关税务司;丙、各国领事中公举二员;丁、上海通商总局中由董事公举二员;戊、由各行船公司在上海、吴淞或黄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进出口船只吨数逾五万之各行商公举二员,以保行船行商利益;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员;庚、法国租界工部局一员;辛、各国在沪及吴淞并黄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进出船只吨数逾二十万吨者,由该国国家特派一员。
第五条所有因居官职应任之员,当按照居此官职之时,即供该局之任。
第六条各工部局及通商总局所举之员,在局期限一年,期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按第四条辛字各该国所派之员,在局亦期限一年。其余各员,期限均系三年,限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
第七条期限之内如有开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职一年或三年。
第八条由该局员中公举督办一员及帮办一员,期限皆系一年。公举督办之时,如投名无较多之数,即请中国领事中之领衔者入名,以成较多之数。
第九条凡督办不在座,帮办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各在座之员公推一位,作为此次督办。
第十条凡该局会议时,如值投名适均,则任由督办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一条至少非有四员,该局不能会议事件。
第十二条该局应用之员差,均可随意聘请,以为修办工筑及施行一切章程,其薪水、工资、贴费均由该局指定数目,由进款内给发。章程及员差一切事务,均由该局自行办理。员差亦由该局任便辞退。
第十三条所有经理行船应置各节,由该局立定,河内所设停泊船只器具,并整理停船在第三条所述限内以及各水道,如吴淞江并过上海法国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吴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迈勒之远,均在应置各节之内。
第十四条凡人于河内所设停船器具,该局皆有取获之权,另设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条第十三条所述河内所有挖河、修筑码头等工,以及各浮码头、浮房,应由该局允准,方能修建,该局亦可随意不允。
第十六条凡除去河内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并去阻各费,随事向责成之人索取,该局皆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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