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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兵役制度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 4 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对上述 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 并要向军户征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蒙古军、探马 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 鲁”隶属于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汉军 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新 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民户养马30~ 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此外还经常强征民马。

  成吉思汗建国后,蒙古各部的兵役制度基本定型。窝阔台、蒙哥汗时,又对汉人的兵役制度作出了规定,为以后元朝实行的军户制度奠立了基础。

  蒙古人成年男子皆兵

  蒙古各部的成年男子(满15岁者),不 分贵贱,也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他们平时从 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发生,就要随时准备出征。蒙 古政权根据需要,或则“空营帐而出”,举国皆兵;或则抽调其中 一部人出征,如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或十人抽三,等等。被抽调 出征人的奴仆也要随军出征。定宗贵由汗二年(1247年),派遣野 里知古带率军西征,命令所有蒙古宗王和各部,“每十个人中,抽 出三个人,组成远征的军队。这三个人的奴仆(这些奴仆是从处 于他们统治之下的领域带来的),也随军出征”,就是很典型的例 子。征发出征军人时雷厉风行,决不允许任何拖延或逃避的行为 发生。13世纪的波斯史家志费尼对于蒙古军队征发时的效率感到 惊奇,他指出,蒙古军队的“检阅和召集,如此有计划,以致他 们废除了花名册,用不着官吏和文书”,只要接到出征的命令,立刻按时赶到集结地点。

  蒙古人的这种“其军即民之年十五以上者”的成年男子皆兵 的兵役制度,是由蒙占人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的。蒙古人“生长鞍马间,人自习战,自春到冬,旦旦逐猎,乃其生涯”,在游牧 民与战士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游牧过程中,一旦遇到紧 急情况,必须全体应战,不可能有前方、后方的区别。在蒙古以 前的许多游牧民族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兵役制度。 长期的战争造成厂蒙古军的严重减损,统治吉不得不在军人 后代身上打主意,征调未成年(15岁以下)的少年从军,蒙古话 称为“怯困都”(意为“渐长成丁”)军,汉语称为“渐丁”军。证 调未成年者从军,可以让他们早日熟悉军旅生活,成为合格的战 士。成吉思汗时已合渐丁军,南宋使者曾在蒙古草原上看到不少 十三四岁的孩童西行,“问之,则云此皆鞑人,调往征回回国。三 年在道,今之年十三、四岁者,到彼则十七、八岁,皆已胜兵”。 这种以童子作为蒙古军后备力量的做法,一直沿用到了元朝。 定立汉军军耪 成吉思汗时期,中原汉地的“投拜人户”,没有统一的户籍管理。太宗七年(乙未,1235年),检括户口,定立 户籍(乙未籍),听从真定万户史天泽的建议,兵、民各立尸籍, 原来汉军将领所学军士(旧军)均定为军籍。宪宗二年(壬子, 1252年),再次大规模检括户口,验定户籍(壬子籍),将太宗朝 从中原实有民户72万余户中签发出来的10余万军士定入军籍,也就是所谓的“初籍新军”。以后继续签发的兵士都依例定为军籍。不许随意更改。由于壬子籍是乙未籍的验证和补充,所以在后来 的20余年内,户口的区别大多以壬子籍作为依据。某些地区因乙 未、壬子籍军、民户划分较乱,经常引起争端,“不见委的凭准是 何年分军籍归断”,到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七月特别作出规定, “西路(当指陕西诸路)凭乙卯年(1255年)军籍,山后(今河北 太行山、军都山这北地区)凭丁巳年(1257年)籍,山前(今太 行山、军都山、燕山逸南燕京路内各州)凭己未年(1259年)查 定军册”。调到中原镇守的探马赤军人,“若王寅(1242年)、甲寅(1254年)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不管乙卯绪定为民户还是军户,以后一律视为军籍。

  军驱附籍

  在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被抑逼为奴,以供驱使,称 为“驱口”。蒙古国时期,不但蒙古各部大量占有驱口,汉人地主等也占有不少驱口。太宗六年(甲午,1234年)作出规定,“不论 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 宪宗二年查定户籍时,“另籍蒙古牌甲驱户”,验证蒙古各部的驱门数额造籍,仍然归屑于蒙亩各部,已逃亡或在外住坐驱口,则作为漏籍户或随处附籍户,列入国家户籍,“主人不得识认”。中原地区军户届下的驱口,称作“军户驱”、“军驱”,规定在军籍下 附报,作为附籍人口。如果乙未、壬子二年查户时均末附报,以后“各年军籍内不曾搬报”的驱口,则不再视为附藉军驱,而列为一般户籍。乙未、王子二年漏籍人口,以后由军户“于军籍内作驱攒报之人”,则要放驱为良,作为军户的贴军户计。这些规定,是为了限制蒙古各部的驱口和军驱数量的无限增长,遏制抑 良为奴的恶习,但是收效显然不大。到忽必烈即位之后,军驱问 题才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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