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90年代,英国和荷兰舰队进入了印度洋,开始向葡萄牙人的贸易控制权提出挑战,此时的葡萄牙、西班牙渐渐衰落,新兴的荷兰人接管了远东水域的“真空”。1602年荷兰建立东印度公司,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派出14艘战舰,其中9艘超过了400吨,而1603年派出的舰队中,有900吨的“多德雷切特号”(Dorclreeht),装备了6门24磅炮和18门9磅炮,161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侵占巴达维亚(印尼雅加达)以此为基地,作为与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西方列强争夺东方殖民地的大本营.
明朝史料最早记录荷兰人活动的是王临享撰写的《粤剑编》,他在书中记载:“辛丑(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九月间,有二夷舟至香山澳(澳门),通事者亦不知何国人,人呼之为红毛鬼…香山澳夷虑其以互市争澳,以兵逐之。其舟移入大洋后为飓风飘去,不知所适。”在澳门的葡萄牙人对荷兰人的闯入视为对他们与中国贸易权的严重挑战,他们击退荷兰舰队且毫不留情处死了所有俘虏,当时的澳门总督就因擅杀罪受审查,他向葡萄牙当局申辩说:“如果我们不阻挠,荷人就会在中国得到一个贸易港,荷兰商船会把中国货物装满到桅杆上。”
荷兰人正是为了贸易而来的。此刻的明朝政府在首次接触西方文明100年后,仍死守着海禁政策不放,闭关锁国。中国沿海仍是海盗的世界,所谓的“倭寇”不多了,货真价实的中国海盗仍是明朝沿海当局的心腹大患。明朝廷曾多次借用澳门葡萄牙人来清剿中国海盗,因此葡人在明朝支持下得以守住了澳门这个弹丸之地。
1604年(万历三十二年)七月,由韦麻郎率领的两艘巨舰及二中舟先后抵达澎湖,其时因汛防结束,汛兵亦已撤走,于是荷兰人如入无人之境,在这里“伐木筑舍,为久居计。”(《明史.和兰传》)。荷兰人和明朝官员谈判互市事宜,被明朝政府断然拒绝。从1604年8月7日抵达澎湖至12月5日离开,荷兰人在澎湖逗留了四个月,最终没有与中国签定贸易协议,也没有能在中国设立商站。荷兰人不得不离开,因为他们已看见50艘中国船在眼前出现。
这次澎湖之行无疑是失败的,但却增加了荷兰人对中国的认识;那就是若要与中国进行贸易或在中国沿岸设立商站,非通过武力不可能有所成就。当时,荷兰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东南亚,他们要跟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英国人,甚至与当地的土著民族战斗,才能垄断在香料群岛的贸易权,而直接与中国的贸易关系,还要再等20年才正式展开。
1622年(天启二年)4月10日,荷兰舰队司令雷也山率领八艘战舰离开巴达维亚,向中国沿海进发。其中一艘战舰的船长邦特库(W.Y.Bontekoe)写了著名的《东印度航海记》,曾描述了中荷此次交涉的情况。
当荷兰舰队在6月22日航抵澳门时已集结了十五艘战舰,包括大船和单桅帆船,其中两艘是英国船。荷军攻击澳门失利,撤回船上时已丧失了130人。雷也山并没有在澳门水域逗留,舰队继续北上,他们的目的地是福建外海的澎湖。
7月份荷兰人到了澎湖,开始经营他们的贸易基地。福建明朝当局不允许贸易,雷也山在10月中旬便派出8艘舰队进攻厦门,烧毁击沉中国战船及商船七八十艘,荷兰人仅只有十几人伤亡。明人在厦门之战体会到荷兰战舰高大坚厚的实力,荷兰战船“前后左右俱装巨炮,一发十里,当之无不立碎”的威力。(沈国元《两朝从信录》)
明朝福建官方对于荷兰人所挟持以俱来的“巨舰大炮”毫无抵御之方,只有想法子以“互市”为饵,诱以退出澎湖,移舟远去,以便以“扬帆归国”奏报朝廷,了结此事。这时新任福建巡抚南居益到任,朝廷明令福建当局把“红毛”赶出澎湖,因此南居益苦思破敌之策。此时荷兰人的战舰封锁了漳州海口,南居益亲身体验了荷兰的“巨舰大炮”,他在一篇名为〈谨陈闽事始末疏〉中说:“……见大海澎湃中,万难接济战。夷舟坚统大,能毒人于十里外,我舟当之无不糜碎。即有水犀十万,技无所施。”明军实在无法正面与荷兰舰队对抗。
终于南居益想到了用“计谋”。
1623年11月1日,《东印度航海记》记载这天有厦门的中国商人代表薜伯泉(Cipzuan)到来向荷兰提议;福建商人愿为荷兰人和明朝官府斡旋谈判做牵线人。在商人们的努力下,荷兰人同意让司令弗朗斯率领两艘单桅帆船前往厦门谈判。11月15日荷兰人代表抵达厦门,由于相方信任不足,谈判在荷船上进行,在达成初步协议后,明朝的三名官员上船作为人质,邀请荷兰人派出几位船长上岸会见都督见证签署协议。荷兰人经过会议后决定由弗朗斯司令率领一名船长一名商务长执行这项任务,陪同上岸的约有30人。荷兰三名代表前往都督府会见,其它荷兰人在岸上接受厦门官员的招待。
据邦特库的记载,在宴会中厦门官员使尽了灌醉下毒等诸多手段,荷兰代表团随即被囚禁,在11月18日凌晨四时,两艘荷兰单桅帆船便遭受到50艘火船的袭击,其中一艘被烧毁。邦特库在《东印度航海记》中因此指责中国人作了一件伤天害理的坏事,时间一到,天将惩之云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