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和政治委员除掉。对此类问题,军事法庭不须审理,军事法庭只负责审理部队内部事宜。
3 、草案的第3 部分(对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兰)的方针应采纳这一指示,即陆军总司令拥有在必要时对这些国家的问题,向统帅部提出建议的特殊权力,再由统帅部与外交部取得联系。陆军可向驻这些国家的德国公使提出“直接请求”。
此后,“特别地区的方针”由国防处重新修改,1941年3 月13日经国防军指挥参谋部参谋长签字,其全文如下。
关于第21号指令(巴巴罗萨行动)中特别地区的方针
1 、作战地区和执行权
1 )在东普鲁士和总督辖区内,国防军内部的、对作战区域指挥权和补给规定,应最迟于作战行动开始前一周年国防军统帅部宣布生效。陆军总司令部应在与空军总司令取得一致意见后,及时提出建议。
宣布东普鲁士和总98督辖区为陆军作战区域不是有意的。相反陆军总司令有权根据1939年10月19日和21日未发布的元首敕令,对实施其军事任务和保证部队安全所有必要的措施作出规定
陆军总司令可授于其集团军群司令和集团军司令以同样权利。陆军总司令部的这种规定。优先于其他一切职责规定和地方当局的指示。
2 )一旦作战进程允许,凡在作战中占领的俄国地区,都要按照特别方针,将其国家机构解体,建立自己的政府。由此,特作如下规定:
a )由于陆军越过帝国和邻国边界向前推进而形成的陆军作战区域,要尽量限制其纵深。陆军,总司令有权在这一地区行使权力,也可授权于集团军群司令和集团军司令。
b )在陆军作战区域里,党卫队领袖为准备实行政治管理,受元首委托,接受由于两种对立的政治体制的最后斗争而产生的特殊任务。在这些任务范围内,党卫队领袖可自主行事,自己对自己负责。但陆军总司令和受其委托的勤务机构所行使的执行权,不能因此受到触动。党卫队领袖应注意,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干扰作战。具体规定,陆军总司令部可直接与党卫队领袖磋商作出。
c )一旦作战区域达到足够纵深,其后方区域将受到局限。在新占领区的作战区域后方,要建立自己的政治管理机构。它的划分,要依据民族条件,以及在北方(波罗地海沿岸)、中央(白俄罗斯)和南方(乌克兰)的集团军群的分界线而定。在这些地区里,由帝国全权代表实施政治管理,他们将从元首那里接受实施方针。
3 )在作战区域后面的政治管理地区,将由国防军的司令官们实施全部军事任务,他们隶属于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
国防军司令官是国防军在有关地区的最高代表,行使军事主权,他负有地方司令的任务,行使集团军司令或军长的权限。
他的主要任务是:
a )与帝国全权代表紧密配合,支持他履行其政治任务。
b )利用和保护该国的经济财富为德国的经济服务。
c )按照陆军总司令部的要求,利用该国条件,为部队提供补给。
d )保障整个地区的军事安全,尤其是要保障机场运输公路和补给设施免遭暴乱、破坏分子和敌伞乓部队的袭击。
e )整顿交通秩序。
f )负责为在其管理区逗留的国防军、警察、各种组织和战俘安排住宿。
对于地方机关,国防军司令有权采取为完成军事任务所必要的措施。在这一地区内,任何人包括帝国全权代表都要服从于他所作出的决定。
有关乓力分配的勤务条例、编成命令和指令,以后将加以区分。
在不干扰作战的情况下,一旦军事态势允许指挥关系的转换,国防军司令便可受命行使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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