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明确中国的海权的内容。包括岛屿、专属经济区、航道、矿产资源、渔业权、航运器具,等等,做详尽的界定。
(二)对于外国侵略上述领土和权益的方式,进行定义。但是至少应该包括:1、外国直接以武力侵略上述权益,属于侵略;2、外国间接以提供机场和海港等设施或舰船飞机等设备支持武力侵略的,属于协助侵略、也属于侵略。这样,对于日本、韩国、乌兹别克、吉尔吉斯、菲律宾、泰国等等有美国驻军的中国周边国家,都构成制约。3、外国势力与中国国内分裂主义势力缔结合作关系、同盟关系、准同盟关系、或其他协作关系的,同样视为侵略或准侵略行为,或敌对行为,或侵犯中国内政的行为。
(三)自动授权政府,有对于本法所定的外国侵略做自动反应的义务。包括采取武力反应、外交反应、经济制裁措施,等等。
(四)自动授权反侵略的作战范围,可以包括对方的领土。
(五)自动授权政府使用核武器的权限。在原有“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原则之下,增补“可以对侵略国首先使用核武”条款。也就是:日本如果敢于按照《周边事态法》直接出兵台海、或者间接参与台海战争,不论直接、间接,都要承担核战争的风险。
(六)永远禁止任何外国以任何形式在中国任何地区驻军。不言而喻,所有地区就包括钓鱼岛和台湾。任何形式就包括租借等各种方式。
(七)授权中国政府必要时将同有关国家的关系降格为代办级或合适的关系。
(八)经济制裁可以包括冻结侵略国在中国的所有资产。禁售战略物资和战略资源。等等。外国法人组织支持中国国内分裂主义势力的、或者支持对华侵略行为的,参照美国制裁中国公司的模式,给予经济制裁。包括:哪些日本企业经济赞助分裂主义势力、台独势力、等等。叶剑证券分析师兼军迷认为:打老虎、打狼,可以先从蚊子打起。
(九)本法律保护中国境内的民间合法组织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
(十)其他。
总之,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病来药治。治小日本,可以“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日本既然制定《周边事态法》,那么,中国《海权反侵略法》的制定可以使《周边事态法》成日本自己的陷阱。只要他们敢于实施《周边事态法》,那么,那就是中国教训日本的机会。他们实施《周边事态法》之前,先掂量掂量自己的风险吧。只要中国下定决心,那么敌人就会掂量再三。最重要的还是我们自己。“人大”、政协就要在三月份召开了,大家呼吁吧。欢迎转贴各个军坛、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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