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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哈托滔天罪行录:印尼排华30万华人被杀!
作者:zxhm    文章来源: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0
  荷兰殖民者对华侨的政策,不仅是出于劳动力的需要,而且也出于掠夺财富的需要。当移居印度尼西亚的华侨人口的增长以及华侨在印度尼西亚经济活动的发展危及荷兰殖民者在印度尼西亚的贸易垄断地位和利益时,荷兰殖民当局对华侨的政策就转化为限制、排挤和打击。1606年,荷兰当局宣布:“除荷兰东印度公司外,禁止其他(商旅)私自与印度尼西亚东部贸易。”(《荷印布告汇编》卷一)之后,又陆续颁布禁令,禁止中国商船到除巴达维亚外的印尼各岛屿及港口贸易。从1620年12月开始,荷兰殖民当局对印度尼西亚的华侨,尤其是华侨蔗农实施各种项目繁多的横征暴敛,并强迫华商将运来的商品和收购到的土特产按照他们规定的低贱价格卖给东印度公司。1619年,荷兰殖民当局在印度尼西亚实行华侨甲必丹制度,加强对华侨的控制和管理,华侨必须在自己头领的管理下集体居住在指定的地方,以便“分而治之”。之后,荷兰当局还实行通行证制度和居留区制度,对华侨人口的迁移、流动、居住进行限制。1690年,印尼荷兰殖民当局颁布公告,规定船只运载华人新客入境的限额,超过限额者则要被罚款、服苦役和遣返。(《荷印布告汇编》卷三)1717年范·斯窝尔(VanSwoll)就任总督后还曾一度下令停止对华贸易,禁止华人新客入境。进入十八世纪二十年代,在印度尼西亚因失业陷入贫困的华侨日益增多,荷兰当局害怕这些无业的华人会危害他们的殖民统治,即将其拘捕流放到锡兰、班达、好望角等殖民地充当种植园的苦力。这些无辜的华人往往在途中就被杀害或抛弃海中。一些不愿坐以待毙的华侨纷纷逃往城外,聚集在一起,组成一支近五千人的抗荷队伍,以图自救。1740年10月9日,荷兰殖民者借口华侨要进攻巴达维亚,下令荷军在巴城内挨门逐户拘捕华侨,不论男女老幼,捉到便杀,一时“悲号之声,耳不忍闻”。(许云樵、《开吧历代史记》)在殖民者的纵恿、悬赏下,荷兰雇佣兵和当地歹徒放火焚毁了华人街,并对城内华侨进行疯狂的大洗劫。据史料记载,从10月9日至12日,城内华侨被屠杀者近万人,连关在监狱和卧病住在医院的华侨亦惨遭屠刀。被焚毁和劫掠的华侨房屋六七百家,财产损失无法估计。(参见《红溪惨案本末》)由于这场针对华侨的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发生在巴城内红溪河畔华人区,因此被后代史家称为“红溪惨案”。

  红溪惨案震惊了印度尼西亚、中国和欧洲。荷兰本国和巴达维亚殖民当局都害怕清政府会因此采取报复措施,曾派出专使乘专船携带“说帖”前往北京活动。此时中国正当所谓的“乾隆盛世”,但清朝统治者竟认为“被害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其戕杀多人,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七)并没有对荷方使者严词谴责,也没有向杀人凶手兴师问罪,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华侨进行保护,致使这场针对中国侨民的血腥大屠杀最后不了了之。然而红溪惨案发生后,巴达维亚城内的华人几被屠杀殆尽,该城的经济也因此承受到沉重的恶果。粮食不足,砂糖奇缺,商业萧条,税收锐减,物价上涨,日用工业品和铁匠、木匠、泥水匠、裁缝等手工艺人均告缺乏,不但严重地影响巴达维亚市民的生活,也使荷兰东印度公司蒙受很大的损失。

  荷兰政府出于殖民统治利益的需要及对华人的依赖,排华反华的政策不得不暂时有所缓和收敛,但其对华侨歧视、限制、排挤、压迫、打击、掠夺的态度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十九世纪初,巴达维亚议会给荷兰政府的一份报告中说:“虽然中国人作为最勤劳的移民应该是最有用的,但是,恰恰相反,他们已经成为非常危险的人。”(『英』莱佛士:《爪哇史》卷一,250页)因此,一方面,荷兰殖民政府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引诱、拐骗甚至掳掠大量的契约华工到印度尼西亚的爪哇、苏门答腊、邦加、勿里洞、日里等地的种植园和矿场充当苦力,利用华人对殖民地进行原始开发,榨取他们的劳动。另一方面,却依然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教育等诸方面对华人实行限制、排挤和打击。在种植园和矿场工作的契约华工被强制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还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得组织工会,不许集会结社。

  1880年,荷兰殖民当局以“第133号政府公告”的形式颁布了《苦力条例》(KoeliOrdonnantieVon1880Juli13),其中第八条规定:“劳工私逃或拒绝工作,处以最多三个月的无偿劳役,如果重犯,除监禁外,还处以三至十二个月的强迫劳役。”(『荷』莫德曼:《日里种植园主联合会纪念册》第30页)据荷印官方统计资料,自1929年至1932年,邦加锡矿的契约华工中,受到《苦力条例》刑罚的各年百分比分别为73%、72%、56%和56%。(卡德:《中国人在荷属东印度的经济地位》第207页)契约华工受到残酷虐待,动辄被殴,没有丝毫的人身安全保障。1919年8月6日,民国政府侨工事务局曾在槟港荣和矿区查询一位年仅二十余岁的矿工陈广。该矿工“形容愁惨”,“询之,初不肯言,再三慰问,始言到此三月,无日不在藤鞭木棍之下;示其背,伤痕血迹,几无完肤。”(中华民国国务院侨工事务局《南洋和属网甲岛华工情形调查书》,1920年,第6页)华工被暴力鞭打致死者,更是不计其数。对于经商的华侨,则课以各种苛捐杂税。“各种税率之中,中国人要特别加重。

  如西人一张书台每年只课三元的家私税,中国人非倍至六元不可;西人一间很舒服的洋房子,每年课十元至十五元的屋顶税便了,中国人一间老旧的残屋,非课五十元至一百元不可。”(梁绍文:《南洋旅行漫记》,1924年,上海中华书局,184-185页)而且“华人开设商店,经营业务,不必有违犯法律之证据,驻在官得任意命令拆毁或停止之。”(羲皇正胤:《南洋华侨史略》第6页)华侨的居住通行及侨商的经济活动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华人居留地以十里为范围,不得出其圈限外,或与荷人及土人同居处,......华人欲之何处,必须请给旅券,至其目的地,限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正,否则有罪。”(同上)“华人来往本岛贸易,必领路票,使费之外,仍缴印花银若干;到一处又须挂号,再缴银若干。如一日到三五处,则到处亦须三五次。挂漏查出则重罚。”(《清史稿.邦交志七》,上册,620页)1804年,荷印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华侨“只能以二盘商或三盘商的身份”从事贸易活动,将华商限制为当地欧洲大商人与印尼人之间的中介商。(《荷印布告汇编》卷14,第7页)1808年,荷印政府颁布《禁止中国人在农村租赁或拥有土地和对农作物付给贷款的条例》,禁止华侨拥有土地,迫使许多原来务农的贫苦华侨弃农转商,从事小商贩或家庭手工业等个体劳动。(同上,卷15,第49页)荷印当局还规定华侨不能到荷兰人的游泳池游泳,不能进荷兰人的娱乐场所,甚至不能穿西装。在法庭上,受审的华侨只能蹲着,不准坐下或站立,而且没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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