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方狮子大开口,公然要求大幅突破外资参股中国银行25%的上限为45%。虽还未获我正式批准,但“中方承诺,银监会研究外资入股银行比例,明年(2008)底前结束;……目前由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亲自领导的一个评估小组正在对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进行研究,这一小组的工作已经进展多时。”[注1]
根据美方代表会谈后喜行于色,并对我谈判代表夸赞不已的举动,以及历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方总是大有斩获而我总是吃亏的历史记录;再根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如果中国的银行获得在美国经营的牌照,中国政府可能会提高国际投资者在中资银行的持股上限。”[注2](而美方此次会谈确也表态“给中资银行国民待遇”。)以及此君一贯媚外卖国之劣迹,(如自弃我宝贵的一年准备期而提前金融接轨,又如银监会2006年2号令规定新建股份制银行必须有外资参股,自废我股份制银行可以是完全的民族企业的经济自主权等,)因此判断,此事还真悬!
45%!对于上市公司已是稳坐第一大股东交椅而实际控股,即使离50%以上的绝对控股权也仅一步之遥!一般上市公司有30%-40%的股权即可控股,因此,即使我们没有满足美国人45%的股权胃口,而仅将外资持股上限增至30%,稍有闪失,我银行即可被他人从容控股。即便现在只允许外资参股25%,我银行也依然存在稍有闪失即被控股的危险。而这种闪失,有无限多种可能性,防不胜防。或是外资操控多个户头,在二级市场悄悄吸够可控股股权;或是遇法律纠纷造成我股权比例降低;或是我们根本不对症的货币紧缩政策,虽抑制不了通货膨胀却能制造经济衰退和大量银行坏账从而使我银行经营亏损,以至不能满足巴塞尔协定8%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再度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而我若要确保银行不被他人控股,则将不得不从二级市场高价回购自己的股票,造成重大亏损,进而再次落入被外资乘人之危廉价兼并的陷阱。
金融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核心,而银行是金融的核心。银行自有资产只占其全部资产的8%,控股银行不仅可有二、三十倍以上杠杆效果,而且控制了庞大的社会存款等于掌控了国家的经济命脉。
我银行一旦被外资控股。则我经济主权和宏观调控能力尽皆丧失!我十四亿民族之命运将尽操他人之手!不仅我国经济的任何变化都将处于外国资本全面监控之下,外国资本将利用其在华金融垄断地位轻易控制我国工商农贸诸产业,占尽重要经济利益。并以其金融产品不断制造出巨额债务货币,排挤我国家财政货币发行利益而俨然享有事实上的中国货币发行权。并制造出不断恶化的通货膨胀和巨烈的金融动荡。
利用其金融垄断,外国资本不仅可将其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风险通过关联交易和衍生工具转移到其控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中,而且可随意制造经济波动洗劫中国人民。外资控制了我金融,如同在我经济肌体中遍插财富外流的粗大血管,使物产、储蓄和人力资源丰富的中国成为其全球一个主要财富抽血体,最终必将使我因经济严重失血而彻底衰败。
外国资本利用其对我的金融垄断和经济控制,必进而谋求实现对我政治、舆论、文化、教育、司法、外交和军队的全面渗透和控制。
总之,我银行若被外资控股,一切财富、权利、尊荣将尽归他人而与我无缘,留给我们的则是穷困、卑贱、耻辱、污染、疾病、死亡、动乱、分裂、沉沦。我中华民族将永世轮为他人之卑贱奴仆而再难有翻身之日。
当年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因受美国误导采取紧缩政策,造成其银行系统巨额坏帐和亏损及普遍经济灾难,于是美国大银行趁其寻找“战略投资者”“救火”之机“剪羊毛”,以最低代价参股控股。待到这些国家金融业被美国等控股后,他们就永远失去了自己的经济自主权。即使民意选举左派上台也难以改变经济受制于人之尴尬处境。由此可见,美国对我宏观经济政策的误导造成我普遍经济困境(尤其是银行金融系统)后再乘我引入“战略投资者”之机参股,完全是其兼并拉美国家银行金融业以求控制其经济命脉的阴谋再现。而今其谋求对我银行控股之企图已图穷匕见且咄咄逼人,我若无视拉美诸国前车之鉴坚决顶住,必重蹈其覆辙。
因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关键核心地位及其以小博大的高利润高风险特性对社会经济稳定的巨大影响及支配控制作用,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包括美、日、英、印等都对外资入股其银行业控制甚严,未曾有一个法制严格的发达国家有过像我银监会必须有外资入股这样的政策规定。显然,银监会所推动的与国际金融接轨,决不是学外国这类维护金融安全控制风险的好经验,而是学不怀好意的金融强国希望我们效法的拉美、东欧引起经济灾难的错误政策。
银监会按其职责,应是维护我银行及金融安全和利益的国家意志的代表。但其却反其道而行之,专以自弃经济主权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放大我已很严重的金融风险为能事,这本身就是其金融监管职能应查处的渎职卖国行为。因此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对其严肃处理查办!
二.关于外资发行A股股票、债券及金融债券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根据《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联合情况说明》,“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包括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A股),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券。”[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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