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备忘录中提到的六个法国殖民地的历史性海湾,五个在赤道非洲——蒙达湾(Bay of Mondah)、洛佩斯角湾(Cape Lopez Bay)、黑角和卡里斯戈湾(Pointe Noire and Carisco Bay)、加蓬的河口湾(Estuary of the Gabon),一个在法属东非,即索马里的塔朱拉湾((Tadjura Gulf)。 法国声称这些是法国的历史性海湾,是通过正式割让或默认而获得的。[35] 北部湾这样一个重要的海湾并不在内,法国也没有对联合国备忘录提出异议。
法国颁布的一些法令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例如,1930年6月1日法国《关于外国军舰在各殖民地港口及领水内停泊的条例》规定了与法国友好的国家的军舰在印度支那的港口及“从低潮线起量不超过六海里的领水内”停泊的办法,也没有对北部湾作例外规定。又如1912年10月18日《关于海战情况下某些中立规则的法令》第一条规定,该法令适用于法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港口和领海。第二条规定:海湾的领海为“从离湾口最近而宽度不超过十海里的一条横跨海湾的直线起量”十一公里的地带。关于渔业的法令最能说明问题。1888年法国颁布禁止外国船舶在法国三海里领海内捕鱼的法律,1926年宣布该项法律适用于法属殖民地。这个法令是专门针对印度支那领海问题的,竟然根本未提北部湾的“领湾”地位,也根本不可能在北部湾这个“领湾”内又划出领海和口宽十海里以下的“领湾”,因为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可见,法国根本没有把北部湾视为它的“领湾”。
第四,两国建立人民政权后的一系列谈判、渔业协定等,无法构成“连续行使主权”的根据。
1956年11月就越南(海宁、高平、谅山等省)和中国(广东、广西)边界谈判,双方达成的“维持历史遗留的边界现状”的原则,是指陆上边界,而非“海上边界”,因为海上根本没有边界。1974年以前,中越双方在北部湾从事航运、渔业、科研,从未发生过“边界”纠纷,这是历史的事实。中越渔业谈判所商定的是捕鱼协议线,而非边界线。1957年和1961年中越签定渔业协定后,中国渔船仍可进入越南水域,在青兰山、水朗洲一带捕鱼,也从未发生过“过界”的麻烦。越南渔船也可以在东兴河口至雷州半岛和海南岛西岸一带水域捕鱼,只是其数量不能超过在越南沿岸中国渔船的数量。[36]从1957年至1962年广东渔船进入越南旧协议线内生产的船数是3890船次(小船除外)。[37]其中,湛江、合浦、北海、东兴等地每年前往越南生产的渔船平均为2148船次(包括新协议线和旧协议线内)。1963年中国水产部和越南水产总局再次签定了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协定划分了新的协议线,这条线距双方基点连线十二海里,一方渔船进入对方的协议线以内须经许可,交纳捕鱼税,且数量控制在120艘,协议线以外的北部湾海域历来是双方共同捕鱼区。这一协议对双方捕鱼范围都作了对等的约束,是为保护渔业资源而作出的一种安排,与东经108度毫无关系。这种双方商定的渔业管理措施怎么能作为划定边界的依据呢?
至于海洋调查议定书,1961年中越两国规定,资料标本中越双方各保存一份,仅“凡属只有一份不能复制的资料和无法平分的……标本,在东经108度以东的观察站资料标本,归中方保存,在东经108度以西的观察站资料标本,归越方保存”。这也显然是为解决特殊情况下保存标本问题而作的具体安排,与“海上边界线”无涉。越方没有提同年的另一份文件——中越双方关于海上救助问题的换文。该换文规定,一部分位于东经107度的线为救助范围线,“此线以东由中方救援,此线以西由越方救援”。如果按照越方逻辑,这条线岂不也成为北部湾上的两国分界线了吗?[38]
第五,越南的主张没有得到中国和国际上的承认。
早在中法进行界务谈判时,中国代表就对法国试图控制北部湾一部分海域的企图报有戒心。清政府在《照录清单》第十款中就申明中国对北部湾管辖的范围,“白藤江口以外海中诸岛并非越境所辖,其为华界无疑。”[39] 谈判中,邓承修、张之洞、冯子材的往来电文也清楚地说明了中国不会允许属于中国的“大洋”被法国分割。
光绪二十一年8月粤海关缉私船“开办”号前往北部湾执行例行巡逻。8月6日该船自海口启航,经涠州岛——九头山(Gao Tao)向北部湾西南斜驶;8月13日巡抵夜莺岛(Nightingale Id.),停泊并查验渔船,沿岛巡视后折返海南,全部经过由船长JamesStenat向琼海关税务司呈报,并附有“开办”号的航线图。从这份航海日志和巡航图可以清楚地看到,中法条约签定后9年,清朝的在北部湾的巡航范围仍达东经107度40分,不仅没有在108度线受到阻碍,甚至没有考虑九头山附近水域可能已经属于法国控制。[40]
中国在北部湾上从事科学考察、地质勘探和石油采集也一直没有停止过。1983年月18日新华社驳斥了越南对我在莺歌海和北部湾上与外国公司联合采油的攻击,声明联合勘探和采油是我主权范围内的事,越南不能阻止我在自己领海范围内开发资源的合法行动。
中国政府曾多次提出抗议,驳斥越方“历史性水域”的论据。1979年4月26日第二次中越边界谈判和5月12日第四次中越边界谈判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批驳了越方的论据。[41] 1982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庄严声明,越南宣布的所谓北部湾海上界线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光明日报》、《北京周报》等中国官方报刊也发表多篇文章,反对越方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主张。中国的立场是世人皆知的。
越南的主张也未得到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的认可。泰国在1985年11月22日发表声明,反对越南将泰国湾和北部湾的一部分划为历史性水域。[42] 新加坡于1986年12月5日发表声明,也反对越南将所谓历史性水域强加在泰国湾和其他水域上。[43]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1982年7月7日在给秘书长的声明中说,越南所谓历史性水域的主张不符合习惯国际法和国家实践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三条界定,也缺乏“特殊地理条件”和“对国防和经济极端重要”这两条要素,并且没有得到美国和国际社会的默认,因此,是毫无法律根据的。[44] 甚至法国政府也不承认越南的所谓历史性水域。1983年12月5日法国代表在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文件中说法国并不赞成越南在北部湾中划分历史性水域。[45]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这样认为:无论从中法条约谈判的历史背景、中法两国的签约的目的、条约的文字本身,以及与条约相关的历史事实来看,1887年的中法条约不是划分中越北部湾海域界线的条约,该条约无法作为越南的“历史性水域”的基础。此外,从公开、有效地行使主权、行使主权的连续性、利益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承认或默认,以及地理特征等有关情况来看,越南声称的北部湾108度03分13秒以西是其历史性水域,也是缺乏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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