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国在谈判前就想与中国划分整个北部湾海界;
2)中国没有表示异义,并签署了划分各自海域边界的条约;
3)条约中的界线,划定了整个北部湾的中越国界,两国的岛屿就是根据这条线划分其归属的。
解释条约必须按照条约的整体、总的目标和宗旨,参照条约缔约者的意图、谈判预备材料和历史背景。不能把条约所没有的,以及中国谈判代表所明确拒绝的内容强加于条约,也不能把约文的内容和次序按主观意图裁剪。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阐述了对条约解释的规则,第三十一条的约定是:条约应依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上下文包括附件、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惯例等。[8]
因此,这里要澄清的事实是:
第一,各种与法国签定的条约表明,清朝中央政府并没有要与法国划分北部湾海域的意图,勘界代表也没有得到有关授权。1885年6月9日在天津订立的《中法新约》,中心内容是承认越南为法国的保护国,并议定6个月内划出越南北部和中国的陆上边界。1887年6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法续议界务专条》是根据《中法新约》精神,订立五条中法界务款,所谓界务,指滇越、桂越、粤越的陆上边界,以及芒街附近区域岛屿的划分,并非专门划分海域。1895年6月26日又订立《中法续议界务专条附章》,其中心内容是划定滇越第二、五段等处边界。此外,以后订立的《中法边界会巡章程》、《中法滇越界约》以及有关文件,无一涉及北部湾海域的划分。
第二,1885年的中法新约规定该条约订立后六个月内中法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所以双方代表的任务只是勘定“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的“界线”,根本无权划分范围广阔的北部湾。这是谈判和签约总的宗旨和目标,也是缔约者的原来意图。
第三,1887年条约的勘定范围,仅限于“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以陆地为主,条约大部分篇幅是谈划分陆界,仅一条涉及附近的岛屿(约文中用“至于海中各岛……”一语)。条约附图所划的红线离岸不远,约至北纬二十一度二十三分为止。无论文字和界图都没有超出“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的范围(以下将详细论述)。
第四,在谈判及后来的条约中之所以出现了岛屿问题,是因为谈判在被法军侵占的江平、黄竹和白龙尾半岛归还中国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法方趁机提出划分海岛问题,企图以取得一些海岛(如当时在中国控制下的九头山)作为交换条件。这仍属于陆界谈判的延伸,所划红线在性质上是“海岛之线”,或者说是在陆地边界向附近海域的有限延伸,而非全海域的国界线,这在文字和附图中也是很明确的。
第五,设立界碑的文字,是出现在第四、第五款陆上边界线的描述之后(这两段占了整个条约篇幅的大半),而不是在第三款“岛屿划分”之后。武飞煌的文章将这一段文字搬到第三款后面,并且作为“实施条款”来引用,给人的印象就是,在制订了海域界线后,“中国各地方当局和北圻、中圻统使指定的官员将按照上述边界线绘制的地图负责实地设立界碑的事宜”,并由此下出结论:“有关北部湾海域的分界线即已明确。”这显然是不客观的,因为双方就设立界碑进行商讨的是陆界而非海界。
第六,只议“近岸有岛洋面”是中方勘界官员海界谈判的宗旨。如果回顾一下当时的谈判斗争,不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第三款文字的涵意,而且可以看到,当时中国谈判代表并不是象越方所说的那样“没有提出异议”,恰恰相反,以邓承修为代表的中方勘界官员不仅没有进行划分北部湾海域的谈判,而且是明确地、坚决地反对划分整个北部湾海域的。
中法联合勘查中越边界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止于光绪十三年。第一阶段斗争的焦点在边界的“改正”问题,第二阶段(1886年12月起)则集中在粤越段的江平、黄竹、白龙尾等地的归属,这三处均是要害之地,谈判前法军已占领江、黄二地,坚持这两地归中国就成为中国勘界代表邓承修的艰巨任务。邓承修根据廉郡钦州等志图,坚持要收回上述三地。法方代表狄隆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愿在白龙尾正中划一线,以“左归华、右归越”作为条件,遭到邓承修拒绝,谈判一度处于胶着状态。在清廷“和平速办”的方针下,中方除了白龙尾的立场决不退让外,“江黄等处,拟于商务中略与通融”。于是,二月二十二日芒街会议双方签订了草约。之后,谈判进入第三阶段。三月初五,双方更立陆上清约时,狄隆又出示所绘沿海图,提出将“海宁春阑直南所属之海岛洋面皆应归越南”。邓承修当即针锋相对回答:“竹山直南之海岛洋面,俱应归华,法亦不得有异议。”当张之洞第二天得到这一消息后即电告邓承修:“海宁直南诸岛归越,则九头入越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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